问题 | 广州医保定点可以改嘛 |
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流程: 1、参保人持有效医疗保险就医凭证、有效身份证明、《门诊病历》、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2、广州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受理材料并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改点。 3、参保人现场填写《参保人变更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登记表》,并签名确认其变更后的门诊选点医疗机构。 4、参保人取回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加盖业务章的《门诊病历》。 所需材料: 一、基本资料:有效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门诊病历》、书面申请报告 二、其他有关资料 (一)户口发生迁移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地变化:原居住地住址证明资料复印件、现居住地住址证明资料复印件或住址迁移证明; (三)工作单位变动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四)转学、升学的需提供学校证明; (五)原选定医院治疗效果不理想的,需提供原选定医院门诊病历资料复印件;原选定医院条件不能满足病人治疗的,需提供医院证明或由参保人书面申请后医院医保办盖章确认; (六)选定医院资格发生变化的,经广州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医保信息系统查询确认后可直接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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