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时子女无权分割财产,但双方自愿协商可以约定留房子给子女。夫妻将财产给子女属于目的赠与,需履行诺言。离婚协议完成且无欺诈、胁迫情形,赠与不能撤销。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子女无权参与。但如果夫妻离婚时自愿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将房产留给子女。夫妻根据离婚原因将夫妻共同财产分给子女的行为,可以视作目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一方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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