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 、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