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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哪些实验室需要依法进行备案
释义
    法律分析:各地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农政发〔2013〕7号)规定,对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第三方实验室,下同)进行备案管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督促辖区内实验室做好备案工作。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在实验室建成后30日内向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场地等主要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一、P1级实验室一般规范
    1、 实验室具备跟一般微生物学实验室相同等级的设备。
    2、若在此级实验室内同时进行非基因重组的实验时,需明确划分实验区域,小心进行操作。
    3、进行实验时,宜关闭实验室的门窗。
    4、每日实验结束时需灭菌实验台,如实验中发生污染,需立即加以灭菌。 二、P2级实验室一般规范
    1、需设置生物安全操作装置(*级或第二级),且要做定期检查。
    2、为了处理重组体,而使用容易产生气雾的磨碎机、冷冻干燥器、超音波细胞打碎机及离心机等仪器时,需把这些仪器放置在安全操作装置中。但若机器已经有防止气雾外泄的装置,则不在此限。
    3、实验室需具备处理污染物及废弃物灭菌用之高压灭菌器,*放置于同一房间。如有困难,则可置放于邻近处。
    4、实验室宜置有UV灯及双重门,如无双重门,则门必须为密闭式。
    5、实验室宜设有可用脚或肘操作或自动的洗手的装置。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病料采集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各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相关实验活动废弃物的处置监管,确保灭菌彻底、流向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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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