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检察院流程包括: 1、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准备起诉的案件; 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 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在刑事诉讼中可行驶的权利具体为什么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