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商品房交钥匙不等于交房,因为钥匙仅属于事实交付房屋,但因其缺少交付房产证这一环节,这种交钥匙的行为,属于不完全交房,只有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实现房屋的真正交付。占有转移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