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钥匙已拿视为交付使用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占有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法律法规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 可见,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交钥匙,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的义务。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应按约定履行才算交付。 当然,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包括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了钥匙,还有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 一、怎样认定房屋买卖中的交付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一般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发商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与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而具体到个案中的商品房交付,就是指开发商与业主双方在进行房屋验收交接之时,开发商应当出示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并按照约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二、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后果是什么? 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首先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再按照法律来判断。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占有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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