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
释义 | 一.纠问式诉讼特点如下: 其主要特征是: (1)国家官吏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审判权与行政权不分,各级行政长官行使最后裁判权。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人控告,都有权依职权进行追究,负责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实行的是不告也理原则。被告人在诉讼中是被追究、审问的对象,是诉讼客体,只承担招供义务,无诉讼权利可言。被害人只是告发人,也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2)奉行口供主义。采用刑讯、拷问收集证据。被告人是被审问、受刑讯的对象,罪从供定。拷问是审判案件的主要方式。不仅对被告人使用,还可以对被害人、证人使用。 (3)侦查和审判一般是秘密进行。法庭审判时不允许无关的人旁听,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任凭法官判决。 纠问式审判也叫纠问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其对称为“控诉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其主要特点是: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又称“审问式诉讼”。是国家极权统治日益强化的产物,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中,控审不分、国家主动追诉,审判秘密进行,刑讯逼供合法化,被告基本上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可言。 (1)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3)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 (4)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 三.对抗制与纠问制的区别: 1、是不同法系的法庭辩护制度 2、产生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不同。纠问式诉讼是君主专制的产物;而对抗式诉讼则是奴隶制民主共和和封建制初期的产物。 3、法官的职能不同。 4、被告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纠问式诉讼中,被告人只是诉讼的客体,只能被迫究,被处罚,没有任何诉讼地位;而在对抗制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都有控辩的权利。 5、审讯的形式不同。纠问制诉讼是采取秘密的,刑讯逼供合法化;而对抗制诉讼则是实行审判公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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