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设定主体不同 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而设定动产抵押的主体可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担保权的客体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是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不包括其他动产;而动产质权的客体可以为任何有交换价值的动产。 3.担保权生效时间及公示方式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设押财产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债权人无占有设押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浮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动产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起设立,以债权人占有入质财产为公示形式,债权人须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质物损毁或灭失须承担赔偿责任。 4.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权须待出现约定或者法定的浮动抵押固定化事由之后方可实现,在此之前抵押物尚未具体,确定抵押权处于睡眠状态,抵押人保有抵押物的经营处分权;动产质权则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即可实现。 5.担保权实现的风险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在固定化之前由于抵押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权占有并处分设押财产,在市场主体诚信缺失和财产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抵押权较易受到侵害;动产质权则因债权人占有质物,质权的实现较有保障。 一、浮动抵押的特点有哪些? 浮动抵押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财产之上设立抵押其主要的特点为: 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