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安置房所有权证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3、拆迁安置协议和已回迁安置证明 4、查档证明 5、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如果被拆迁人是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 9、若增加了安置面积的房屋还需申请人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文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