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在因工外出的期间失踪,用人单位应及时报警,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的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其近亲属则可以依法按月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抚恤金。职工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当失踪人重新出现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