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 |
释义 |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被侵权人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而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但在民法典第1235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这也进一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用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色条款的关键。 一、公益诉讼是指什么 公益诉讼的意思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1)适格的原告。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原告不要求与本案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当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也并不因为其个人利益包含在公共利益之中或者与被诉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不能提起公益诉讼。一般认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有三种:一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二是任何组织、个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三是由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2)受案范围。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各种涉及资源、环境、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的案件。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和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非刑事犯罪案件,如: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性垄断案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社会保障案件;公共卫生案件。 (3)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是违法行为有公害性且不要求损害结果已实际发生,明显有别于无损害,无赔偿的私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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