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1.最小化原则,这是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应当严格执行。2.具体化原则,这是保证保密责任落实到人的具体制度;3.根据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不是政治待遇,更不能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确定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 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标准是什么?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立案,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件以上的。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件以上的。三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四件以上的。四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哪些情况会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1、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一切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所谓国家保密制度,是指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措施所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范围以及有关制度的总称,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请参见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释解。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没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而是让应当知道的人知悉或依法公开,自然不可能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所谓过失泄露,是指过失地使国家秘密让不该知道的人知道。既包括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的人知悉,又包括使国家秘密超过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对于后者,如果能够证明接触者并不知悉国家秘密的内容,则不能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治罪。至于过失泄露的具体方式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过失泄露,又可以是书面过失泄露;既可以当众过失泄露,又可以单个过失泄露;既可以交付原物的方式过失泄露,又可以采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印等方式过失泄露等等,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让不应知道的人知道或者接触了国家秘密,即可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本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亦可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成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主体。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是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一般是因为疏忽大意、工作马虎、玩忽职守、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章制度等造成,如将保密文件不按规定放置而让他人看见,不认真保管致使丢失等,但也不排除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为境外窃取情报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 2.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境外机构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由政府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馆、领事馆及办事处等。而境外人员的范围则更广,包括所有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3.必须是采取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方法。行为人采用各种秘密手段,如盗窃、偷录等行为而取得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窃取行为;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刺探行为;行为人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物质性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收买行为;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持有人,将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秘密或情报的非法提供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4.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秘密”或“情报”。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密级。而情报则是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内部情况。这两种形式法律予以同样的保护。但由于情报的范围不像国家秘密的范围是由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情报,要由国家有关机关根据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从严掌握。既不能把所有未公开的内部情况,都列入“情报”范围,从而扩大打击面;同时也要注意与正常的、信息情报交流区别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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