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院院长的级别 |
释义 | 高院院长的级别为副省级。分析如下: 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比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检、法两院属于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独立向所设立地方的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或政府,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政府机关的副职对待。最高院为副国家级,高院为副省级,中院为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是上下级关系: 1、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也管辖少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 中国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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