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情报的服务对象是国家对外决策,这个目的既指出了情报与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的区别,也说明情报不同于决策部门的政策研究。情报服务于国家决策,不是为全民普及国际问题知识,也不是寻找普遍真理。情报是一种知识,在战争时期,情报是关于敌人的知识;在和平时期,情报是涉及竞争对手的知识。这就是情报的冲突性,这里的冲突性包括高烈度的军事战争,也包括低烈度的文化、商业竞争。情报的秘密性可以基于冲突性推演而来,如果承认情报的冲突性,承认情报是通过信息获取竞争优势的一种手段,就必须认可情报的秘密性。因为只有获取对方想保密的信息,或者不让对方获得自己想保密的信息,才能取得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