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义务。由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喷泉等一样,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且电梯运行服务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就会有明显降低,所以一楼住户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费。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则对业主的理由不予支持。 市物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称,业主应全面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可能业主从不使用某一共有部分,但这并不能否认该共有部分可能为业主实现潜在和无形的作用。就电梯而言,虽然一楼业主平日里不使用电梯,不直接从电梯获益,但这并不能代表业主可能因为电梯的正常使用而获得利益。比如,电梯内的广告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再比如,建筑物的维护也需要用到电梯,一楼业主也是受益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专有部分指的是自己的房子以及拥有产权的车位等;什么是共有部分?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通俗的理解为没有产权的部分基本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毫无疑问,电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对于共有部分,根据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电梯享有权利,可以使用电梯,也承担维护电梯的义务,即使不使用电梯,放弃了使用电梯的权利,也不能放弃相关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