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儿童意外事件与家长的监护责任的直接关系吗 1、儿童意外事件与家长的监护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意外事件通常是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家长是不能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的,与家长是否履行了监护责任没有直接关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如下: 1、外来原因造成的; 2、非本意的; 3、突然发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