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贸易公司经营范围 |
释义 | 1、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讯器材、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家用电器、机电设备; 2、通讯器材、照相器材、健身器材、音响设备、酒店设备、汽摩配件、工量刃具; 3、仪器仪表、医疗器械、建筑材料、装璜材料、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橡塑制品; 4、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电脑及配件、印刷机械、办公设备、文体用品、日用百货; 5、包装材料、工艺礼品(除金银)、玩具、金属材料、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 6、服装鞋帽、服装服饰、纺机配件、纺织原料(除棉花)、针纺织品、皮件制品、化妆品。 一、国际贸易条件有哪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的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召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可见,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价格,为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国际贸易的品质条款 品质条款中应写明商品的名称和规格、等级等,或说明样品的编号和日期。根据商品的特性,可分别采用文字说明或样品或两者兼用。 对某些商品还可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其品质有一定的机动幅度。常见的有下列一些方式。 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对某些初级产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其品质指标在一定范围内变动。如鸭鹅绒的含绒量为70%,允许上下2%、又如舢米的含水率最高为15%,杂质最高为1%,碎粒最高为30%等。对工业制成品,可规定品质公差,如机械加工的零件尺寸。品质公差有些是国际公认的,有些则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在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另作调整、但如果有些品质指标的变动,会给商品质量带来实质性的变化,为了体现按质论价。也可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如出口大豆时规定含油率不低于20%,以20%为基础,含油率每增加l%,价格增加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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