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胃癌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具体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胃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且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则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和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理赔,并向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缔约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合同中禁止一方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责任的条款无效。 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胃癌,投保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