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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临时税务登记证办理条件
释义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须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
    (3)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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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23:5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