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批流程如下: (1)第一步:撰写产业联盟章程及相应文件,包括:组建原则,主要任务,盟友资格,规章制度,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2)第二步:配置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 (3)第三步:缴纳保证金成立非盈利团体组织(协会、商会),以此为主体到民政局备案登记。 (4)网络建立方式: 登录“法人会”注册会员-申请成为会长-审批后即可建立您的产业联盟,拥有管理后台,管理、服务旗下企业。 如果是商业盈利性经济组织,到向工商部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如果是社会团体性质,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社团法人登记。 虽然它不是营利性组织,但它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关系到行业秩序,所以它必须向当地政府报告。 设立协会等民间组织,应当向各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并遵守《社会组织登记条例》的规定。 设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个人会员50人以上、单位会员3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活动经费在十万元以上,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的活动经费在三万元以上;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