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幅度的边界在哪里? |
释义 | 减刑是在原判刑罚的基础上适当减轻犯罪分子的刑罚,但必须遵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减刑幅度不能过多或过少。减刑的限度为: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旨在鼓励、鞭策犯罪分子悔改和立功,维护原刑罚的稳定性。 法律分析 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立功表现,减刑是在原判刑罚的基础上适当减轻其刑罚。 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一、减刑的概念是什么呢?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因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原刑罚的制度。减刑具有以下特点: 1、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一定刑罚为前提,犯罪分子被判处一定刑罚,刑罚付诸执行,即行刑过程开始; 2、减刑以受刑人悔罪为基础,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基础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 3、减刑有一定限度。减刑只是对原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刑罚的否定。因此,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来维护原刑罚的稳定性。 二、被判十年能减刑多少年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经过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刑十年的罪犯是否能够减刑还不一定,减刑是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罪犯想要减刑就可以马上获得减刑的资格。那么判刑十年怎样减刑最快呢?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也就是说,减刑最快的方法是重大立功表现,因为这是“应当”减刑,也就是一定会减刑的。 结语 减刑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改自新、立功表现,促进刑罚的轻缓化。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在减刑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减刑。但减刑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限度,必须遵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否则可能会导致减刑幅度过小,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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