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常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以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可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劳动者本人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其中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即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者的当月提成、奖金部分如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