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应立即报警,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