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若婆婆出资时有协议约定或在房产登记时有协议,则协议约定优先。如果婆婆买房时或登记时未明确是单独赠与男方的,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 首先,在出资时如果婆婆与夫妻双方有协议约定,那么协议约定优先,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尊重双方意思自治。 其次,若婆婆购房时间为婚前,且为婚房,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房屋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离婚时平均分配。 再次,若婆婆购房时间为婚后,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故而婚后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屋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即便购房时仅出首付,剩余贷款不论由一人或者是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该房屋都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论是房屋价值还是剩余贷款都应当平均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