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叫热带念珠菌,我查了一下这种真菌属于大量使用抗生素造成,现在病情很危重,我不知道这个算是医疗事故吗? |
释义 | 术后感染是否算医疗事故,要看情况。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违反了医疗规章,实施了造成患者术后感染的行为的,算医疗事故。如果是因患者自身过错造成的,医疗人员无过错的,则不算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你好,陆律师,我的情况是家人做了颈椎管狭窄手术,术后感染发烧,反复两个多月,现在进入ICU监护室,检查发现颅内真菌感染,称为热带念珠菌,我检查真菌属于大量使用抗生素,现在病情很危重,我不知道这是医疗事 术后感染如果属于正常情形的不算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术后感染的,属于医疗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你好,陆律师,我的情况是我的家人做了颈椎管狭窄手术,术后感染发烧,重复两个多月,现在转移到ICU监护室,检查发现颅内真菌感染,称为热带念珠菌,我检查了这种真菌是由大量使用抗生素引起的,现在病情非常危重 术后感染如果属于正常情形的不算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术后感染的,属于医疗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你好,卢律师。我的情况是,我的家人做了颈椎管狭窄手术,术后感染发烧,重复了两个多月。现在他们被转移到ICU监护室。经检查,发现是颅内真菌感染,称为热带念珠菌。我检查了这种真菌是由抗生素大量使用引起的。 术后感染是否算医疗事故,要看情况。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违反了医疗规章,实施了造成患者术后感染的行为的,算医疗事故。如果是因患者自身过错造成的,医疗人员无过错的,则不算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小腿粉碎性骨折,当地医院没给接脚筋,导致我父亲的腿残疾了,请问这个情况属于医疗事故吗? 可以起诉至法院进行伤残鉴定,如就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可申请当地卫生部门介入。根据我国有关医疗事故伤残等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患者的人身损害程度,医疗事故登记可以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死亡又或者是重度残疾;2、二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已经中度残疾又或者是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了严重功能障碍;3、三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4、四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出现了明显人身损害,造成了其他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第七条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现在眼睛斜视,术前没有说会对眼睛造成危险,我想问这属于医疗事故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因此,美容损害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医疗事故。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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