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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有罪吗
释义
    有。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行为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案例】2015年8月17日晚,段某伙同曾某、陈某某持刀前去寻找以前结怨的邱某报复,到达邱某处未遇到邱某而未能报复成功。次日晚上9点,三人又到邱某下班必经之路等待邱某。等到9点50分时,邱某一个人到达三人所等位置时,在陈某某和曾某持刀上前欲追砍邱某,段某即劝阻陈、曾二人放弃追砍邱某,劝阻无果下即一个人离开,后邱某被曾某、陈某某砍成重伤。【解析】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避免了损害后果的出现的犯罪形态。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做到以下三点,第一是在能够完成犯罪行为而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第二是必须是在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第三是必须有效防止了损害后果的出现。本案中,段洪虽然在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并防止邱荣受损的结果出现,仍不满足犯罪中止的要件,在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既遂,全部行为人即既遂。曾某、陈某某的整个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构成犯罪既遂,那么,段某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但是段某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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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