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债权,“ 债务 ”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物权相比较,债权具有下列特征: (1)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义务的一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有物。 (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权只是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确定的。 (3)债权无追及力,而物权有追及力。债权可因发生根据不同分为因合同发生的债权、因 侵权行为 发生的债权、因 不当得利 发生的债权以及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等;因 债权人 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权和多数债权;因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因债履行选择性可分为简单债权和选择债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