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携带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去原毕业学校,向学校开具档案丢失证明,并申请补办函授档案; 2、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在学校档案室补齐档案相关资料,补齐后由档案室保管人员封存档案并盖上学校公章; 3、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系统中录入个人档案信息。如果需要转移档案,则需要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才市场开具调档函; 4、如果函授档案是由所在工作单位丢失或者损毁,则需要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