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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18批次药品不符合法规的通告
释义
    律师分析:
    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标示为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方铝酸铋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盐酸特拉唑嗪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出度。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武汉鑫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川贝清肺糖浆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任何个体,单位,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所谓劣药指的是药品成分的含量没有遵守或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现以下情形的也按照劣药处理
    (一)药品上面没有明确标注有效期,或者标注的有效期有明显修改的痕迹;
    (二)药品上面没有明确标注生产编号的,或者已标注的生产编号有明显修改的痕迹;
    (三)该药品已经远远超出其有效期的;
    (四)直接包装药品的材料或者保存药品的容器没有经过国家药品机关批准的;
    (五)未经药品机关允许,擅自为药品添加辅助材料的,这里的辅料包括着色剂,香料,防腐剂等;
    (六)除上述外其他不遵守或按照药品规定的。
    第七十五条 任何生产、销售假药的个体或单位,一经查处,没收其生产和销售的假药和销售假药所赚得的收益,并且还要处以罚款,罚款的总金额按照其生产假药的价值而定,一般该罚款为假药价值总额的两倍到五倍之间。如若该个体或单位拥有药品批准证明的,则该证明被撤销,并且责令停止生产,内部进行整顿,如果情节恶劣,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如若其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十分恶劣,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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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