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一、派出所保证书是什么 派出所保证书主要是为了提醒保证人。派出所保证书,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也不属于法律上的处罚措施。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保证书一般是由保证人根据自己的过错行为,进行的深刻反省。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完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