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企业简易注销 |
释义 | 一、上海公司简易注销申请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上海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可以参照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二、上海公司简易注销提交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公司 1、有限公司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4、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其他简易注销企业 1、有限公司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非公司企业提交《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提交《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提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上海公司简易注销办理流程(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公司直接提交) 1、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 2、登记机关将公告信息推送至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政府部门,同时通过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的“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公告期满无异议,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个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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