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定密授权可以变更或撤销。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法律客观: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