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变动 |
释义 |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特征 (1)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方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发生。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3、不属民法调整的: (1)恋爱关系:约会、婚约、定情约定等恋爱行为民法不调整,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2)亲情关系:帮助看护小孩或老人等,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3)好意施惠关系、社交。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便车; 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请吃饭、看电影、干妈与义父等关系,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这些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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