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间接故意和过失的相同之处 |
释义 | 二者都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都构成了危害,明知道会造成危害但是还要放任自己,对于危害结果漠不关心则属于间接故意。 一、怎样区分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 1、意识因素上的区别。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意识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明知,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意识上表现为应当预见。两者意识因素的性质和程度不同。 2、在意志因素上的区别。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意志表现为放任,但也不希望、不积极。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意志上表现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这种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具体表现为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缺乏注意,或者未履行法律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间接故意是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采取的态度是放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漠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也无所谓,采取这种放任的态度,漠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而过失犯罪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在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由于这种态度的不同,对社会的危害就不同,所以,在量刑上过失犯罪就比间接故意轻一些. 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依据刑法基本原理,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基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做主客观统一的综合评价。而在这其中,对于犯罪人主观方面的认定,要看其是否有罪过。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罪过,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在传统刑法理念中,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而言,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可分为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从而形成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这四种罪过类型。在这其中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存在接壤的领域,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重合之处,因此如何正确区分它们,需要结合刑法条文和刑法原理具体考量之。 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和对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标准的二次构建。理论上来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虽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论,但是在通说的指导下,结合对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细致而详尽的分析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达成了统一。这说明建立在对于犯罪人主观心理过分追求之基础上的刑法理论,在实践的领域尤其是在疑难案件的领域缺乏可操作性。这就需要我们以实践操作为核心对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标准进行第二次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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