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选举人大代表有两种方式: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就是通常说的间接选举的方式;不设区的市、直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就是通常说的直接选举方式。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选举各级人大代表,这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