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理顺参会人资格,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2、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3、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4、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等;5、安排人员记录,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6、根据讨论情况,依次进行表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