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无效吗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可撤销的,不是无效。只要该行为被撤销的,撤销后就是无效的。 《 民法典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欺诈、乘人之危行为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欺诈、乘人之危行为的 诉讼时效 是一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乘人之危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其要件有三: 1.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 2.受害人迫于危难状态; 3.严重损害对方利益为法律所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