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药品管理罪司法解释 |
释义 |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二、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 2019年修订药品管理法时,主要按照药品功效,重新调整假劣药范围,不再保留按假劣药论处的概念。将原来的假药、劣药和按假药、劣药论所列15种情形,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列为假药,共四种;二是列为劣药,共七种;三是将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单独规定,相应规定法律责任。本条将按假药论处中“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等严重违反药品监管秩序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或者意图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欺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损害药品监管秩序,影响其他申请单位权益, 法律依据 《两高药品司法解释》 第十条:办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妨害药品管理等刑事案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药品质量、进货渠道和价格、销售渠道和价格以及生产、销售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实施相关犯罪的主观故意,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具有故意的除外: (一)药品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 (二)向不具有资质的生产者、销售者购买药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 (三)逃避、抗拒监督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销毁涉案药品、进销货记录的; (五)曾因实施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情形。 《刑法》 第142条之一规定了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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