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拟财产归谁所有 |
释义 | 一、虚拟财产归谁所有 网络虚拟财产概念及归属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一种虚拟的、不是实际存在但又如同真的的权利和利益。网络虚拟财产与大多数的法律概念一样,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虚拟财产就是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而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体地说,就是指网络游戏的玩家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环境世界中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账号以及存储在账号里的装备、货币、秘籍等一切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虚拟物品。本文探讨的主要是狭义的虚拟财产。从特征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有限性(包括空间和时间)、价值性、合法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归属 虚拟财产是一种新生事物,不同于债权、物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财产。虚拟财产权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属性。从物权属性上说,虚拟财物虽然作为一种“电磁记录”,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但是虚拟财物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自身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运营商只是提供游戏时段的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从这个角度来看,虚拟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从债权属性上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是服务合同,是一种债的关系,虚拟财产是一种权利凭证。虚拟财产应归属于玩家,这无论是在司法中还是在日常交易中,都便于更好地处理虚拟财产问题。 二、虚拟财产主体是什么 虚拟财产主体 第十四条虚拟财产的主体为游戏玩家。 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可以通过个人的劳动,虚拟财物、经验值等获得。玩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还伴随着大量购买游戏装备的费用;另一种就是玩家直接从游戏运营商手中购买,或者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商场以及私下交易中获得。 (一)虚拟财产的占有权是玩家与运营商的合意 虚拟财产在服务器上的数据显示在存储空间,是运营商的合法占有,但运营商也只是代玩家保管这些数据,并没有对其任意修改的权利。 运营商“保管不慎”则为违约;运营商自主处分,则为侵权。违约或侵权要处200--8000元赔偿金,情节严重者,可酌情增加,但最多不超过10000元。 (二)虚拟财产的使用权掌握在玩家手中。 在虚拟架构的世界中,玩家有权使用虚拟财产继续练级或交易买卖,使用权掌握在玩家手中。 (三)虚拟财产的收益权归玩家所有。 (四)虚拟财产的处分权归玩家所有。 在虚拟社会中,玩家处分其财产,有权以卖或赠的方式处分其在虚拟世界中的财产,虚拟财产的处分权人为玩家。 第十五条玩家在游戏练级或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人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的虚拟财物被视为犯罪,应判处200---3000元不等,情节严重者,要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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