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收拘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拘留人,不予收拘:1、不满16周岁或70周岁及以上的;2、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4、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5、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若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有以上情形的,应当另行处理。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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