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泄密渠道不断增多,主要有: (一)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泄密。 (二)新闻宣传和出版方面的泄密。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泄密 (四)通信方面的泄密。 (五)信息咨询服务方面泄密。 (六)人员流动造成的泄密。 (七)少数人受私利驱动,非法提供或出卖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 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