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情势变更原则在民法典的哪一条 |
释义 | 情势变更原则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 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情势变更原则是民商法上重要的原则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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