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委会投票双过半规则 |
释义 | 业委会投票双过半,是指决定规定的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以。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决定以下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村长选举投票规则 村长选举投票规则为: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等额选举投票规则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制度。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和认可候选人。等额选举时,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则通过。如未达到半数票,我国目前通常的做法是要经过二次、三次等额选举,直到投票通过为止。 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不同。差额选举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是实行差额选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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