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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律师诉讼代理词
释义
    劳动仲裁律师诉讼代理词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庭:xx律师事务所受本案申诉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申诉人xxx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对于本案的事实和应适用的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采纳。
    一、被申诉人[2007]x人字第xx号文件无效《xxxxx公司文件》[2007]x人字第xx号文件,关于解聘xxx的通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被申诉人的第80号文件,只提前了两天通知申诉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应裁决无效。
    二、申诉人自1996年05月1日起至今一直在被申诉人处工作。申诉人于1996年05月1日起在被申诉人处工作,与被申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有被申诉人为申诉人交的社会养老保险为证),并工作至今。在这期间,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共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第一份是自1997年9月8日起至2000年9月8日止。第二份是自2001年5月8日起至2004年5月8日止。虽然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在1997年9月8日之前与2004年5月8日以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诉人一直在被申诉人处工作,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应予以保护。
    三、被申诉人应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于1996年至今一直在被申诉人处工作,并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本案争执的焦点本案争执的焦点是《xxxx公司》(通知)[2005]x人字第号文件和[2005]x字第号《xxxx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关于解聘
    xxx、同志的通知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在被申诉人的第号纪要和号通知中写到:自通知之日起,xx公司将按每月00元,发给你们生活费00元,请自谋新的职业。而在2007年月9日,被申诉人又发出了[2007]x人字第80号文件:关于解聘xxx的通知。通知中申请人的工资发至2007年月。很显然这三份文件是互相矛盾的,既然工资发放到2007年月,就说明被申诉人的第号纪要和号通知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一直在被申诉人处上班。至于被申诉人在答辩书中说“申诉人从2004年月以来年多的时间里,不仅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而且一直无故矿工”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试想哪个企业会容忍职工无故矿工、拒不安排工作达年之久?而且还一直发给工资?答案是“没有”。至于被申诉人在答辩书中说是考虑申诉人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才一直按月发放工资,更是无稽之谈。之所以发工资是因为申诉人一直在工作,不工作是不可能发给其工资的。如果不工作还发工资,那大家都可以无故矿工,不服从工作安排,那么中国人民热爱劳动的传统美德就会受到挑战,企业也没有办法进行管理。因此,被申诉人的第号纪要和号通知从来就没有发生效力。本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方恳请贵庭秉公执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劳动秩序,为建设更加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代理人:xxxxx年xx月xx日若是您还有什么疑惑或是关于法律的其他问题,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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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6: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