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然人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随父姓,孩子可以改随母亲姓,18周岁以下的公民姓名变更由其父母决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因实际需要须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但只能更改一次。具体的流程以及材料要求可以咨询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对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的,有关部门已多次明文规定不得随意予以更改,如确实属于某种原因造成错误需要纠正的,应提供原始的权威户籍资料或有关证明文件方可予以更改。须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居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区公安分局签署意见。 2、申请人书面申请,未成年子女由父母申请。 3、申请人籍贯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证明。 4、申请人原籍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宗教事务局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意见。 5、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6、申请人参加工作的第一份履历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户口簿(复印地址页及父母、申请人页)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分局户政科申请,由派出所核实后送分局审核后送市公安局审批。 法律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改、更正民族成份: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 (二)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