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的立案条件主要包括:如果行为人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的,即应按照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的相关规定予以追诉。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 利用会道门及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该犯罪构成要件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而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二、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四要件包括: 1、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即利用迷信致蒙骗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行为。 三、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成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会道门,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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