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虽然该条项中没有明确规定驾驶人不得穿凉鞋驾驶机动车,但目前市场上凉鞋的品种很多,比如高跟凉鞋、无带凉鞋等,若驾驶人穿着这种高跟或无带等凉鞋驾驶机动车,实际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同样是不允许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