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住宅10米内不能开餐饮。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经营场所,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且其朝向必须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已建餐饮业经营场所,须符合城乡规划、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应按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限期补办,同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安装合格油烟净化设备,并且正常运行,定期清洗维护等,达到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餐饮业污染防治要求,餐饮业经营场所建筑功能应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筑使用功能相符。 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经营场所。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