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申请单位经所在地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2、省级安全监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不符合的,申请人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审查申请人被正式受理后,应当邀请鉴定评估机构安排现场条件鉴定评估。评估机构收到申请人的邀请后,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及时安排评估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后30日内,向省安全监管机构提交鉴定评估报告。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可以派员监督鉴定评估工作,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在审核或者核查中,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监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鉴定评估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4、许可安全监督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申请气瓶证应提交的材料 1.气瓶充装申请;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气瓶充装设备安装验收资料; 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